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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11500237MB1511398M/2024-00061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體裁分類 ]
        突發(fā)公共事件(應急處置)
        [ 發(fā)布機構 ]
        巫山縣應急管理局
        [ 發(fā)字文號 ]
        [ 標  題 ]
        巫山廟宇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6·17” 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發(fā)布日期 ]
        2024-08-29
        [ 有 效 性 ]

        巫山廟宇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6·17” 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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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廟宇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6·17”

        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

        2024年6月17日6時46分,巫山縣廟宇鎮(zhèn)七星街49號彭氏商業(yè)綜合樓外側公路上一掛車在卸貨作業(yè)(準備)過程中發(fā)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掛車駕駛員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81萬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成立由巫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政府辦公室、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交通運輸委、縣住房城鄉(xiāng)建委、縣規(guī)劃自然資源局和廟宇鎮(zhèn)政府等單位組成的“巫山廟宇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6·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紀委監(jiān)委、縣檢察院派員參加,共同負責事故調查相關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xiàn)場勘查、調閱資料、人員問詢、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及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調查認定,巫山廟宇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6·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現(xiàn)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及人員情況

        1. 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倉公司”),施工單位。成立日期:2021-02-03;營業(yè)期限2021年2月3日至?2071年2月2日;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J2U;注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瀏陽市環(huán)保科技示范園;注冊資本:319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建材批發(fā);建材、鋼材、鋼木門、安全門、木制品門及其配件的零售;鋅鋼型材的生產、加工;建筑材料設計、咨詢服務;室內裝飾、市政工程的設計服務;金屬材料、不銹鋼型材、鋼壓延的加工;建筑工程材料、建筑鋼結構、預制構件工程、機電設備的安裝服務;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水電安裝;房屋維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勞務分包等(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陳*艷;實際負責人:李*。

        公司未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建設資質證書。

        2. 李*。男,漢族,1984年3月4日生,湖南省長沙縣人,高中文化,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負責人。無安全管理及建設施工等相關資格證書。

        3. 李*偉。男,漢族,1984年9月9日生,貴州省桐梓縣人,現(xiàn)居住地為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qū),初中文化,長期從事鋼結構工作。無安全管理及建設施工等相關資格證書。

        4. 王*。男,漢族,1995年4月1日生,重慶市開州區(qū)人,現(xiàn)居住地為重慶市萬州區(qū)彈*鎮(zhèn),無固定工作單位,初中文化,長期從事鋼結構工作,持電焊工操作資格證。無安全管理及建設施工等相關資格證書。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 巫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創(chuàng)公司”),建設單位。成立日期:2021年2月7日;營業(yè)期限:2021年2月7日至無固定期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U57;注冊地址:重慶市巫山縣廟宇鎮(zhèn)*號;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許可項目: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各類工程建設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機械設備租賃;物業(yè)管理;工程管理服務;建筑材料銷售;住房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彭*;實際負責人:何*珍。

        2. 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流公司”),殷*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魯PAH**6)所有人。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1日;營業(yè)期限:2019年11月21日至無固定期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TX3;注冊地址:山東省聊城市冠縣崇文街道辦事處;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普通貨運;物流服務、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品)。(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劉*元;實際出資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劉*超。

        3. 某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泰物流公司”),殷*駕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魯PW**2掛)所有人。成立日期:2016-09-20;營業(yè)期限:2016-09-20至無固定期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G85;注冊地址:冠縣崇文街道辦事處;注冊資本:25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普通貨運(憑有效的道路運輸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物流服務;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車輛購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法定代表人:劉*超。

        (三)建設項目及施工合同簽訂情況

        2024年4月26日,某創(chuàng)公司與某公司簽訂《鋼結構施工合同》,施工內容為鋼結構搭建的停車棚,共2層,最大跨度8米,計1360平方米,為《重慶市村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限額以上工程項目。工程地址位于巫山縣廟宇鎮(zhèn)七星街49號彭氏商業(yè)綜合樓主體外的院壩內。約定由乙方(某公司)負責鋼結構材料、設計、加工、運輸、安裝等具體工作,合同金額80.83萬元。該工程項目未依法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核批準。

        (四)工程建設情況

        1.某創(chuàng)公司在巫山縣廟宇鎮(zhèn)建設有彭氏商業(yè)綜合樓,該項目于2024年2月6日竣工。后某創(chuàng)公司擬在彭氏商業(yè)綜合樓主體結構及前方院壩內搭設一鋼架車棚(以下簡稱“廟宇鋼結構項目”),經人介紹與某公司李*取得聯(lián)系。2024年4月4日,何*珍通過微信向李*轉賬2000元作為訂金。4月10日,何*珍向某公司副總胡*嵐銀行轉賬付款28000元,用于做鋼結構設計,后某公司出了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建設圖紙。4月26日,某創(chuàng)公司與某公司簽訂《鋼結構施工合同》(通過網(wǎng)上電子簽約,雙方未線下接觸見面)。4月27日,何*珍通過合同指定賬戶向李*付款37.41831萬元。

        2. 2024年4月23日,某公司副總胡*嵐通過微信方式與李*偉聯(lián)系,告知其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情況。5月8日,胡雅*嵐與李*偉達成總費用10萬元的約定,由李*偉負責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的安裝工作。5月30日,胡*嵐通過微信向李*偉轉賬1萬元,并告知李*偉“一切注意安全,安全第一;有空的時候把合同簽一下”。李*偉回復“節(jié)前去某公司簽訂”。截至事故發(fā)生時,莫公司未與李*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xié)議。

        3. 2024年5月9日,李*偉在微信群“全國鋼結構安裝群”中發(fā)布了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建設圖紙。5月10日,王*主動聯(lián)系李*偉并添加微信,同時報價每平方米70元的價格,想?yún)⑴c這個項目建設。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王*進行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安裝工作,單價每平方米70元,總工程量為1360平方米,勞務總費用為95200.00元。截至事故發(fā)生時,李*偉未與王*簽訂書面合同或協(xié)議。

        4. 2024年5月15日,李*偉與王*在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現(xiàn)場見面,某創(chuàng)公司寧*平在場。李*偉向王*就該工程項目進行了口頭技術指導,并安排了前期預埋件的施工工作。之后,李*偉離開巫山。直到事故發(fā)生時,李*偉再未來過施工現(xiàn)場。

        5. 2024年5月18日,王*與其父王*中等3人在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施工現(xiàn)場進行了地面預埋桿打孔作業(yè),用時3天,將預埋桿放入孔中后離開巫山。5月底,王*與秦*國兩人來到廟宇鋼結構項目施工現(xiàn)場,在彭氏商業(yè)綜合樓立面墻上打預埋孔,并將預埋桿安裝好,用時8天左右。2024年5月30日,李*偉通過微信支付向王*轉賬5000元,用于支付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安裝工人的生活費。

        6. 2024年6月16日,李*偉建立了“巫山現(xiàn)場施工群”,邀請李*、王*、寧*平等人加入群聊,以便于工作聯(lián)系。之后,陸續(xù)有某公司唐*、梁*凡、設計老蔣等人加入群聊。

        (五)貨物運輸裝卸情況

        1. 某公司負責根據(jù)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設計圖紙采購和加工鋼材。2024年6月14日,公司通過“貨車幫”(“運滿滿”)軟件平臺發(fā)布貨運信息和聯(lián)系人(梁*凡)。6月15日,掛車司機殷*通過平臺接單并聯(lián)系了梁*凡,達成運費6000元的合同。之后,殷*開車到某公司廠區(qū),由某公司進行了裝貨。根據(jù)出貨視頻顯示,掛車裝載的工字鋼超過車箱擋板,且頂部工字鋼呈“十”字狀。殷*當天從湖南出發(fā),開往巫山縣廟宇鎮(zhèn)。從某公司發(fā)往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的運輸鋼材的車輛共有2臺,其中包括殷*駕駛的半掛車1臺。殷*駕駛半掛車于6月16日15時左右抵達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現(xiàn)場,將車停靠在廟宇鎮(zhèn)七星街49號公路一側。另一名駕駛員于6月17日抵達廟宇鎮(zhèn)。

        2. 2024年6月14日晚,梁*凡在“巫山現(xiàn)場施工群”中詢問李*“貨車運費是我們負責吧?卸貨由誰負責?”李*回復“都是我們,配合吊車”。6月14日19時52分,李*在“巫山現(xiàn)場施工群”中詢問王*“吊車找好沒有”。6月15日,李*偉給王*打電話說湖南某公司已安排車輛裝鋼材,叫王*安排人員到廟宇鎮(zhèn)卸載鋼材。6月15日11時29分,梁*凡在“巫山現(xiàn)場施工群”中聯(lián)系王*,說“今天下午裝車,兩臺13米。計劃明天下午卸貨。明天上午給你準信。麻煩你那邊人員準備好”,并將2名運輸鋼材的掛車司機手機號碼發(fā)給了王*。

        3. 2024年6月16日,王*叫上秦*兵、秦*權、秦*國等3人,從重慶市開州區(qū)出發(fā),于18時30分抵達巫山縣廟宇鎮(zhèn),宿彭氏賓館。

        4. 2024年6月17日,王*聯(lián)系的吊車司機冉*壽來到巫山廟宇鋼結構項目地,準備卸貨。吊車司機冉*壽將吊車開進施工場地合適位置,將吊車四個站腳打開并固定在地面,吊臂伸出,吊車未熄火。6時46分,發(fā)生了工字鋼掉落砸死殷*的事故,吊裝作業(yè)中止。6月20日,王*安排吊車司機冉*壽將另一名司機裝運的第2車鋼材下貨,李*通過微信向王*轉賬3000元,用于支付吊車費用及人工工資。之后,王*通過微信向吊車司機冉*壽支付吊裝費用2000元。6月29日,李*安排王*將事故車輛上的鋼材卸載下來,并通過微信向王*轉賬2750元,用于支付吊車費用及人工工資。

        (六)殷*與物流公司關系情況

        殷*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魯PAH**6)是殷*于2023年2月27日以某泰物流公司名義購買。殷*于2023年3月1日與某泰物流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約定了雙方責任。殷*與某泰物流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未向該公司支付掛靠費用,只需要每年支付由某泰物流公司購買的掛靠車輛商業(yè)險費用。

        殷*駕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魯PW**2掛)是殷*于2018年以通運物流公司名義購買。殷*未將車輛掛靠在某泰物流公司。

        殷*為重型半掛牽引車(魯PAH**6)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魯PW**2掛)的實際所有人與經營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殷*本人與某泰物流公司、通運物流公司均未簽訂勞動合同。

        某泰物流公司對掛靠車輛負責年檢和法定維護。同時,公司通過線上平臺“航天九通”要求,通知掛靠車輛的車主完成線上安全教育學習。對掛靠車輛駕駛人員疲勞駕駛等行為的管理外包給第三方機構“航天九通”負責。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人員傷亡情況

        ? ? ? (一)事故發(fā)生經過

        ?2024年6月17日5時30分左右,王*和工人秦*兵等人從賓館出來去面館吃早飯。當時為降雨天氣。通過電話聯(lián)系,吊車司機冉*壽到面館與王*會合。6時10分左右,王*一行到達廟宇鋼結構項目工地,這時工地大門還未打開,殷*的掛車停在大門口外的公路邊上,冉*壽的吊車停在掛車右后方。王*回賓館去拿了雨衣和鑰匙,回到工地時大門已經打開。6時30分左右,吊車司機冉*壽將吊車開進了工地,打好站腳,將吊臂伸出測試吊裝距離是否足夠,待雨停后卸貨。期間,王*用磚頭墊住吊車輪胎,防止吊車壓壞工地電線,還清理了工地雜物。隨后王*和幾名工人商量是否現(xiàn)在卸貨,這時,殷*來到王*面前,問“什么時候卸貨?”,王*說“先不忙”,殷*便離開了。10分鐘后,王*上到殷*的拖車貨箱里去查看貨物,這時他看到公路上的殷*正在解捆綁工字鋼的繩子,且已解開了靠近車頭一端的第一根繩子,便說“莫忙解繩子”,然后就去繼續(xù)查看那些貨物。此時,秦*兵也爬上了貨車。6時46分,王*聽到工字鋼掉落到地上的聲音,他和秦*兵急忙去查看情況,發(fā)現(xiàn)殷*被工字鋼壓在地面上,頭部被工字鋼壓著。王*前去查看殷*情況,呼喊無應答,立即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說明事故的情況。之后,王*又撥打了寧*平的電話,告訴他出了事,后者也趕到事故現(xiàn)場。約10多分鐘后,廟宇派出所民警和衛(wèi)生院醫(yī)生趕到現(xiàn)場。經過醫(yī)生的搶救后,宣布殷*搶救無效死亡。

        據(jù)現(xiàn)場附近監(jiān)控視頻顯示:事故發(fā)生時,殷*一手打著雨傘,一手拿著撬棍,低著頭,先后將兩根繩子都解開了,一根靠近掛車右側邊緣的頂部工字鋼掉落下來,靠近車頭部的一端先著地,靠近車尾部的一端后掉下,將位于車尾部的殷*當場砸倒。

        (二)事故現(xiàn)場勘查情況

        事故現(xiàn)場位于巫山縣廟宇鎮(zhèn)七星街49號彭氏商業(yè)綜合樓外側公路上,現(xiàn)場停放一輛車牌號為魯PW**2掛車,車頭朝派出所方向,車尾朝街心花園方向,車距路邊0.4米。掛車長16.9米,寬2.53米,車高2.85米。根據(jù)事故發(fā)生時照片和在場人員介紹,事故發(fā)生時,殷*被車上掉落下來的H型鋼(工字鋼)砸中頭部,頭部被壓在工字鋼下方,工字鋼長7.76米,寬0.39米,外高0.19米,內高0.09米+0.09米。車上工字鋼超過掛車車箱欄桿約0.7米(最高位置)。捆綁工字鋼的繩子掉落在地面。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死者基本情況

        殷*,重型半掛牽引車(魯PAH**6)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魯PW**2掛)駕駛員。男,身份證號碼:14042**********01X,家庭住址:山西省長子縣丹朱鎮(zhèn)*號。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本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約81萬元。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王*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之后又分別向寧*平、李*偉和李*等人進行了電話報告。寧*平接到電話后立即向某創(chuàng)公司負責人何*珍進行了報告,何*珍立即趕往現(xiàn)場查看。

        廟宇鎮(zhèn)派出所接到王*的電話報警后,立即向廟宇鎮(zhèn)政府電話匯報情況并趕往案發(fā)現(xiàn)場。廟宇鎮(zhèn)政府了解相關情況后及時向縣政府和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進行了報告。

        (二)事故現(xiàn)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王*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電話,廟宇鎮(zhèn)派出所接報后,立即前往事故現(xiàn)場,同時聯(lián)系廟宇鎮(zhèn)衛(wèi)生院。約10分鐘后,廟宇鎮(zhèn)派出所民警和衛(wèi)生院醫(yī)生趕到現(xiàn)場,開展處置活動。

        (三)醫(yī)療救治善后情況

        ? ? 1.醫(yī)療救治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廟宇鎮(zhèn)衛(wèi)生院醫(yī)生第一時間趕往現(xiàn)場,對殷*進行搶救,于2024年6月17日7時47分,醫(yī)生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 ? 2.善后情況

        2024年6月17日23時30分,死者家屬抵達廟宇鎮(zhèn)派出所。廟宇鎮(zhèn)政府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和家屬積極溝通,并向死者家屬介紹了事故情況。

        6月18日2時30分,廟宇鎮(zhèn)政府組織專人護送死者家屬前往巫山縣120急救中心停尸房查看死者殷*尸體。6月18日11時,死者家屬從巫山縣120急救中心返回廟宇鎮(zhèn),廟宇鎮(zhèn)政府組織人員對死者家屬進行安撫維穩(wěn)工作。

        6月19日至7月9日,因該事件涉及跨省市多家公司,關系復雜,相關責任人員不配合,協(xié)調難度大。由縣信訪辦、廟宇鎮(zhèn)政府等部門多次組織相關責任單位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協(xié)調,善后事宜均未談妥。

        7月10日,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與死者家屬達成一致,由某創(chuàng)公司先行墊付48萬元,某公司墊付30萬元,李*偉墊付3萬元,合計81萬元,支付給死者家屬并要求死者家屬將殷*尸體先行運回山西老家進行安葬。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fā)生后,相關單位和人員均在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報告了事故情況。廟宇鎮(zhèn)政府積極與死者家屬溝通,安撫家屬情緒;縣信訪辦、廟宇鎮(zhèn)政府等部門多次組織相關責任單位與死者家屬進行溝通協(xié)調,維穩(wěn)工作處置得當。目前死者家屬情緒穩(wěn)定,社會面平穩(wěn)可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得當。

        事故發(fā)生時,某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身在湖南,在得到事故報告后,未在第一時間趕赴巫山廟宇處理事故善后,致使家屬情緒不穩(wěn),且家屬通過發(fā)布抖音、聚眾上訪等方式引發(fā)重大社會輿情。

        李*在事故調查期間擅離職守,拒不配合事故調查。2024年6月26日,李*在廟宇鎮(zhèn)派出所接受了調查組的第一次調查詢問后,次日便自行離開巫山回到湖南長沙。后調查組人員多次電話通知李*前來縣應急管理局接受再次調查詢問并依法提供相關材料,但李*以各種理由拒不配合。縣應急管理局3次向李*下達《詢問通知書》,但李*依舊拒不配合調查,也未向調查組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

        掛車的貨箱裝滿工字鋼,有十多根工字鋼高出了貨車的欄板,最高處高出車箱欄板約0.7米,最外側工字鋼貼近貨車欄板;車頂部最上一層豎向工字鋼放置于橫向工字鋼上,呈“十”字狀態(tài),豎向工字鋼易側滑;事故發(fā)生時降雨致工字鋼濕潤,增大了豎向工字鋼橫向側滑的風險。

        2. 人的不安全行為

        掛車駕駛員殷*在未觀察確認貨箱工字鋼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且未聽從在場人員勸阻的情況下,解開捆綁工字鋼的鋼絲繩,造成車頂部靠近右側車箱超過欄桿高度的工字鋼滑落至地面。

        (二)間接原因

        1. 某公司在不具備建設資質的情況下,違法承包廟宇鋼結構項目[[1]];將廟宇鋼結構項目的鋼結構安裝工程交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李*偉、王*等人施工[[2]];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廟宇鋼結構項目未設立項目部[[3]];無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管理措施[[4]];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5]];主要負責人不到現(xiàn)場,“遙控”指揮[[6]],未制定工字鋼貨物裝卸作業(yè)和吊裝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及安全措施[[7]],未安排專人對吊裝作業(yè)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8]]。

        2. 某創(chuàng)公司廟宇鋼結構項目屬于違法建設項目,未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建[[9]];同時在違法建設過程中違法發(fā)包給不具備建設資質的某公司施工建設[[10]]。

        五、相關監(jiān)管單位的履職情況

        廟宇鎮(zhèn)政府2024年以來,廟宇鎮(zhèn)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制的要求,成立了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專項工作實施方案,定期召開了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同時,根據(jù)《廟宇鎮(zhèn)2024年度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計劃》開展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煙爆、消防等重點行業(yè)領域監(jiān)督檢查累計142次,其中由該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環(huán)保辦公室牽頭組織村(居)有關人員對轄區(qū)內建筑施工領域安全隱患進行巡查20余次。但規(guī)劃建設管理環(huán)保辦公室、禹王宮居委會在開展違法建筑日常巡查過程中,未及時發(fā)現(xiàn)某創(chuàng)公司鋼結構項目違法建設行為,對此次事故發(fā)生負有監(jiān)管方面的直接責任。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殷*,在未觀察確認掛車貨箱工字鋼是否處于安全狀態(tài),且未聽從在場人員勸阻的情況下,解開捆綁工字鋼的鋼絲繩,造成車頂部靠近右側車箱超過欄桿高度的工字鋼滑落至地面,對事故發(fā)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對其免于責任追究。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 某公司

        某公司作為廟宇鋼結構項目的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建設資質的情況下,違法承包廟宇鋼結構項目。將廟宇鋼結構項目的鋼結構安裝工程交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李*偉、王*施工。未設立項目部,現(xiàn)場未設置安全管理人員,無安全管理措施,未制定工字鋼貨物裝卸作業(yè)和吊裝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安全措施,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2號)第十條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11]]的規(guī)定,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期間,實際負責人李*擅離職守,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12]]的規(guī)定,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3]]的規(guī)定,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對某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2. 某創(chuàng)公司

        某創(chuàng)公司作為廟宇鋼結構項目的建設單位,違法建設廟宇鋼結構項目,同時在違法建設過程中將鋼結構工程違法發(fā)包給不具備建設資質的魔倉公司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第七條、《重慶市村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第15號)第二十條第二款[[14]]的相關規(guī)定。其違法行為建議移交縣規(guī)劃自然資源局處理。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李*,某公司總經理,實際負責人,未按規(guī)定制定卸貨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未按規(guī)定安排專人對吊裝作業(yè)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未對廟宇鋼結構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15]]的規(guī)定,建議縣應急管理局對李*給予行政處罰。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處理意見

        ? ? 1.廟宇鎮(zhèn)政府對在事故調查中發(fā)現(xiàn)的廟宇鎮(zhèn)政府存在的問題及相關材料,移交縣紀委監(jiān)委調查處理。

        ? ?2.

        某泰物流公司、通運物流公司

        2024年6月15日,殷*從“貨車幫”(“運滿滿”)接了一單鋼結構運輸業(yè)務,從湖南瀏陽運送至巫山,未向某泰物流公司、通運物流公司報告或通報。該運輸行為非某泰物流公司、通運物流公司安排或指派。某泰物流公司、通運物流公司均未在承運費中受益或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該車輛在運輸途中無違法違規(guī)行為,故某泰物流公司、通運物流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針對本次事故的特點,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議:

        (一)某公司要深刻汲取教訓,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切實提高隱患排查力度。一是加強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教育督促作業(yè)人員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作業(yè)的意識。二是組織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隱患排查,開展重大危險源管理,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定期監(jiān)測和不定期巡查,提高安全隱患辨別能力。對發(fā)現(xiàn)的隱患要及時整治。三是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

        (二)某創(chuàng)公司要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落實項目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加強對在建項目的管理力度。一是項目施工前要積極主動前往相關部門完成立項審批手續(xù)。二是要提高增強辨別能力,工程發(fā)包要審核承包單位是否具備建設資質。

        (三)廟宇鎮(zhèn)政府要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依法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違法建筑的監(jiān)督檢查,加大查處力度,督促相關責任人履職到位,主動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管責任,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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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山廟宇湖南某結構有限公司

        “6.1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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